蒙自市音乐舞蹈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4-04-10

   

第一章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蒙自市音乐舞蹈戏剧家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各民族音乐、舞蹈、戏剧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地方党和政府联系音乐、舞蹈、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上级音乐、舞蹈、戏剧协会蒙自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活跃音乐、舞蹈、戏剧艺术创作,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及作品评论,举行音乐、舞蹈、戏剧艺术比赛,发掘培养音乐、舞蹈、戏剧人才,开展群众性音乐、舞蹈、戏剧活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组织音乐、舞蹈、戏剧文化交流,繁荣和发展具有蒙自特色的音乐、舞蹈、戏剧艺术事业。

第四条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蒙自市民政局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蒙自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2号附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会员及会员单位

(二)组织会员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

(三)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文艺作品创作与演出;

(四)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

(五)制定行业规范,对会员单位及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音乐、舞蹈、戏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的会费标准为:50元/每人每年。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29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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